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务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9]202号 1999-09-30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23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各地、市电信局使用电信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专用发票是我区用票户收取电信业务费用的合法凭证。 二、专用发票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地区)电信业务专用发票”(规格190×93mm),专用发票的票样附后。 三、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棕色。 四、专用发票属于电脑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并套印自治区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五、专用发票的印制、验收、结算、发放、使用、保管等管理工作,由各地、市地税局按照我区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办理。 六、专用发票从1999年11月20日起启用。专用发票启用后,我区各地、市电信局原使用的各种电信业务的收款收据同时废止,并由各地、市、县地税局负责监销。 各地、市地税局要积极主动与当地电信局联系,认真做好专用发票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于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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