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5]14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27
摘要:加强对已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要根据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对已取消审批的项目,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措施,并将已取消审批的项目作为纳税评估和汇缴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5]140号          2005-04-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以来,国税系统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户数及企业所得税收入快速增加,所得税管理总体水平逐年提高。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税源税基监管不到位、管理力量薄弱、管理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面对新的形势,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实各级所得税管理力量,采取有效方法提高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素质,努力提高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管好税源,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各项管理措施的完善和落实,推进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三、进一步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函[2004]317号)精神,针对新办企业的特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好新办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宣传,积极稳妥地实施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并积极与地税部门搞好管理上的沟通和协调。

  四、强化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所得税管理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结合纳税评估、汇缴检查、分类管理等工作,将利润率低、税负低、长期亏损和微利企业,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切实强化管理措施。

  五、严格所得税纳税人管理。要依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规定条件,认真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排查和确认。凡是具备独立核算纳税人条件的,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要求其独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严格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前扣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对重大和复杂的审批事项,要坚持集体研究审批的原则,审批结果要经得起审计和检查。

  七、加强对已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要根据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对已取消审批的项目,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措施,并将已取消审批的项目作为纳税评估和汇缴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加强收入定期分析工作。要根据省局关于建立组织收入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所得税组织收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经济税收分析,建立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制度,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所得税收入的全面分析和收入分析报告的及时上报工作。

  各地在贯彻执行和工作落实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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