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拆迁取得补偿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5]7号 1995-02-2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于城镇集体企业取得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收入,除专项用于460号文规定的支出项目外,还可以用于企业拆(搬)迁后的重建支出。 二、市局税二[1994]283号文(见纳税指南94年6期36页)第六点关于企业因地铁建设征地取得征地补偿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也应改按460号文及本文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产经营场所在广州市市区内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易地重建而将原有的厂房、工地等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开发发展第三产业,取得的转让收入,也可按照46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加强对460号文和补充规定所指的收入及支出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和支出,要予以调整,及时补征企业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0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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