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2]254号 2002-04-0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东省邮政局2001年度向所属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所属邮政企业和单位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和单位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务局所得额。 二、广东省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企业,在2002年度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汇总计算缴纳。 附件:广东省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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