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增加呆账核销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3]424号 2003-09-0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关于广东农村信用社增加呆账核销程序的请示》(广州信合办[2003]117号)。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盘活信贷资产,提高资产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5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经研究,从2003年起,我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呆账核销程序增加以县(区)信用联社为单位进行呆账核销的程序。年末由县(区)联社按辖内信用社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和规定的比例确定提取呆账准备金总额,并根据各社当年拟核销呆账额和亏损社少提或不提的原则,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将提取金额具体分解到信用社。各信用社按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呆账准备金,并全部上划联社。呆账核销时,各信用社将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开列清单,填写《广东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审批表》,并附上农村信用合作社呆账核销申报材料上报联社。在联社审查认定,税务机关按规定批复准许核销的同时,由联社下拨等额的呆账准备金,用于各信用社的呆账核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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