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主体资格认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财农税字[2009]1号 2009-01-2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的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精神,现就耕地占用税减免主体资格认定要求明确如下: 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的主体,必须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凡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凭国土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书到征收机关申办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如减免申请人不一致的,征收机关不予受理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 浙江省财政厅 2009年0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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