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2]3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4-24
摘要:对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中引入的项目,其产业类型符合政府鼓励类或重点扶持类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在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中,市县政府通过征收城中村等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中村改造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2]35号           2012-04-2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切实推进我省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经济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用地观,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范围明确、运行封闭、程序严格、监管有力、结果可控”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实现挖潜低效利用土地、优化城镇用地布局、保障服务业用地需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在按市场化运作的同时,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监管职能,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科学制订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实施方案,严格限定实施范围和对象,经批准后规范有序推进。

  产权明晰,保障权益。调查摸清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现状和产权登记情况,正确处理二次开发过程中的法律、经济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正确把握二次开发中的土地处置政策,做到政策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透明的方式强化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率,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二、积极稳妥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

  (三)按照有利于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确定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下列土地可列入二次开发范围:城乡规划确定的“退二进三”产业用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的产业用地;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的产业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旧住宅区、城中村用地;经市县政府认定为低效利用的其他建设用地等。

  上述列入二次开发范围的低效利用建设用地,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或者存在违法用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到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二次开发。

  (四)开展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要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认真做好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低效利用建设用地项目基础数据库,并进行上图、列表、造册。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科学制订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稳妥有序推进二次开发工作。

  (五)列入二次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的区域或具体地块,申请二次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需编制具体开发方案,经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经信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县政府批准实施。

  (六)对各地在开展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工作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政策性、法律性难题,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提出解决方案,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选择若干市县开展试点,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实施。

  三、采用多种方式开展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

  (七)协商收回。对企业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的产业用地,市县政府可采取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组织土地使用权出让。

  (八)鼓励流转。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土地开发,用地已经满足转让条件,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企业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

  (九)协议置换。对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异地搬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经市县政府依法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置换安排工业用地。

  (十)退二优二。对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开展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指标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十一)退二进三。对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可保留其工业用途不变,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使用,并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

  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服务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处置,并按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款。

  (十二)收购储备。对市县政府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或实施新的城市规划后的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商品写字楼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及部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四、加强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激励约束

  (十三)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落实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共同责任机制。凡涉及二次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优化程序,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审批等方式加快办理,营造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在全社会营造稳步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良好氛围。

  (十四)市县政府应保障实施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工作经费。对实施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中涉及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

  (十五)为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工作,各地可以对因实施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由政府收回、收购土地的,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奖励。

  (十六)对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中引入的项目,其产业类型符合政府鼓励类或重点扶持类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在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中,市县政府通过征收城中村等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中村改造建设。

  (十七)各地要强化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项目开发方案审核,严格批后监管,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防止二次开发中出现新的低效、闲置用地。

  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中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的具体实施办法,以及促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具体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由市县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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