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0]38号 2000-3-14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科研机构转制后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达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1999]38号)中的规定执行。即省、市科研机构转制的后,从转制当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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