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票证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计[1999]2号 1999-1-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要求,现将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票样(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是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基金及其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可以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二、本凭证一式两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以支票缴纳的,此联与纳税人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一起作完税凭证。 本凭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三、本凭证由省局统一印刷。 附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样张)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981)浙国转电 国(外围加圈) 注册类型: 填发日期:年月日 纳 代码 征收单位第 税 全称 代征单位一 单 开户银行 收款银行联 位 银行账号 税收款所属时期 (存(人) 根) 税种 纳税项目 课税数量 计税金额 税率或单位税额 已缴或扣除额实缴金额 税务机关 金额合计(大写) 留 税务机关 委托代征单位 收款银行填票人 备注:存 (盖章) (盖章) (盖章)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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