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0刑终52号 崔某英、辽阳TS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26
摘要:上诉人崔某英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会计账薄、财务资料及相关财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原审被告单位辽阳TS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审被告人王树标是被告单位负责财务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上诉人崔某英、原审被告单位辽阳TS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王树标均应依法惩处。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辽10刑终52号

  发文日期:2021-05-28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辽10刑终52号

  原公诉机关: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英,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吉林市XP工业炉窑建筑有限公司、吉林XPHS有限公司会计,捕前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金,系吉林衡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杜磊,系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辽阳TS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刘二堡镇中心村。法定代表人孙立杰(已死亡)。

  诉讼代表人:夏庆生,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系辽阳TS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原审被告人:王树标,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系辽阳TS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经理,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辽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辽阳TS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树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崔某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辽102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单位辽阳TS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树标服判,被告人崔某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崔某英及辩护人李金、杜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单位辽阳TS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鑫鹏工业炉窑建筑有限公司在业务往来过程中,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崔某英为辽阳TS有限公司开具7组,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670836.72元购买煅后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月被告人王树标到辽阳县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人民币97472元。2015年12月14日,王树标在整理辽阳TS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鑫鹏工业炉窑建筑有限公司业务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发现吉林市鑫鹏工业炉窑建筑有限公司向辽阳TS有限公司开具的670836.72元购买煅后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多开的发票。王树标以邮件的形式告知崔某英该笔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询问如何处理。后王树标将该情况向辽阳TS有限公司董事长孙立杰(已死亡)进行了汇报。被告人崔某英接收到邮件后,未将该情况向吉林市鑫鹏工业炉窑建筑有限公司法人孔某汇报,也未对该笔

  670836.72元购买煅后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后续处理。

  辽阳TS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鑫鹏工业炉窑建筑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被告人崔某英应王树标的请求于2016年4月19日为辽阳TS有限公司开具15组,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

  1657499.85元压型品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树标请示辽阳TS有限公司董事长孙立杰后,在明知辽阳TS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鑫鹏工业炉窑建筑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当月到辽阳县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人民币240833.25元。

  另查,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辽阳市公安局多次向被告人崔某英下达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调取吉林市鑫鹏工业炉窑建筑有限公司会计账薄、财务资料及相关财务凭证,被告人崔某英谎称会计账薄、财务资料及相关财务凭证丟失,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吉林市鑫鹏工业炉窑建筑有限公司会计账薄、财务资料及相关财务凭证。

  原审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对涉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单位辽阳TS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王树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崔某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上诉人崔某英的上诉理由:上诉人开出的165万余元压型品加工费发票,对应有实际交易,没有偷漏国家税款的目的,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关于67万元发票,双方都承认是财务人员开错了,且案发前双方财务人员都同意纠正此事,只是后来孙立杰去世,没有最终解决。单位的会计账目由王凤娟保管,单位被盗,会计凭证丢失,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隐匿,上诉人无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崔某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关于开出的165万元压型品加工费发票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构成要件,发票对应着真实的交易,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关于67万元发票是双方财务人员均认可的开错了发票,由于2017年孙立杰去世,双方企业联系中断,一直到案发都没有处理,双方财务人员在主观上都没有虚开的故意,不构成犯罪。崔某英的行为不构成隐匿财务账目凭证罪。

  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基本一致,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调取据通知书、搜查证、审计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应交增值税多联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分类账、电子邮件图片、对账表、纳税资料、情况说明、证人刘某1、魏某、孙某、高某、刘某2、夏庆生、刘某3、叶某、杨某、孔某、苏某的证言、原审被告人王树标、崔某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审期间,上诉人及辩护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某英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会计账薄、财务资料及相关财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原审被告单位辽阳TS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审被告人王树标是被告单位负责财务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上诉人崔某英、原审被告单位辽阳TS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王树标均应依法惩处。

  关于上诉人崔某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崔某英为辽阳碳素开出的67万余元锻后焦发票是财会人员日常工作中的失误导致的错开,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要求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165万余元压型品加工费发货票是有真实业务发生的,公安机关向崔某英调取的鑫鹏工业炉窖公司财务凭证因被盗丢失了,不是崔某英隐匿不交,上诉人崔某英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卷宗中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应交增值税多联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分类账、电子邮件图片、辽阳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审计报告、证人刘某1、魏某、高某、夏庆生、叶某等人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崔某英、王树标的供述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上诉人崔某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事实,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诉人崔某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凯

  审判员 李洪军

  审判员 刘姝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田智予

  书记员王奕文

  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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