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412刑初76号 发文日期:2021-03-29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常州市YD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焦溪东街(西河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7037,法定代表人刘某平。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诉讼代表人:刘某平,男,1949年11月9日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刘某,女,1977年7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0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昊洋,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二部刑诉〔202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常州市YD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刘某平、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陆昊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单位常州市YD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刘某通过刘某(已判刑)以支付9.5%—11%的开票费、虚假资金过账的方式,从常州市钰尔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上海铜方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68075.74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36997.18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20年1月,常州市YD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常州市YD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刘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州市YD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刘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刘某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已补缴税款,可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刘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刘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之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单位常州市YD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能积极预缴罚金,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常州市YD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原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预缴)。 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与原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旭东 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 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徐惠丽 书 记 员 朱亦珺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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