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1]162号 2001-8-30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分公司要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成立的文件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以便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和防止借权或挂靠企业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 二、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外经贸厅审核无误函告的子公司名单后,方能受理子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申请。子公司的出口退税登记证只能作为取得或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的依据,而不能据此办理出口退税。 三、各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子公司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货物范围的审核,严禁超出本通知规定的范围,擅自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 附件:国税发[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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