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工信规[2023]1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1-31
摘要:2023年3月3日前已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云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应本细则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云南省专精特新“成长”企业对应创新型中小企业,继续有效。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云工信规[2023]1号             2023-1-31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培育一批在细分行业内技术实力强、产品质量好、市场份额高、品牌影响大、发展前景广的中小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特制定《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培育一批在细分行业内技术实力强、产品质量好、市场份额高、品牌影响大、发展前景广的中小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加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划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须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省级相关支持政策,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州市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和人员,负责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目标是支持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组织开展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并结合我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地方特色指标,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评价指标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唯一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培育平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州市主管部门分别拥有管理人员账号和相应权限。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州市级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认定。州市级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开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州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抽查并推荐,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州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抽查并推荐,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继续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经核实,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调研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州市级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按程序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主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畅通企业信息渠道,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和诉求,为制定政策和改进服务提供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3日起施行,根据国家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2023年3月3日前已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云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应本细则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云南省专精特新“成长”企业对应创新型中小企业,继续有效。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所对应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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