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2024-07-03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 10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 〕 103号,财税 〔2018 〕 164号修改)精神, 以景德镇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0223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407元/月,企业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02元/月。 自2024年7月1日起 (税款所属期)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2024年7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发布了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 《公告》出台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 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 〕 103号,财税 〔2018 〕 164号修改)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 《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按照景德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0223元为计算基数,对计算结果的小数进行四舍五入取整,将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407元/月,企业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02元/月。 此限额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 (税款所属期)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