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淄住发〔2023〕41号 2023-09-25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更好地支持我市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现就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首套自住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不低于2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变,仍为不低于30%。 二、优化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确定以淄博市内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所列住宅套数为准。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仅用于核算贷款职工的还款能力,不再视同拥有住房套数。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5日 《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文稿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更好地支持我市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政策更加协调匹配,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二、政策内容及解读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首套自住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不低于20%。购买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变,仍为不低于30%。 解读:为做好与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银发〔2023〕173号)政策衔接,进一步减轻居民购房经济压力,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变,仍为不低于30%。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的确定以淄博市内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所列住宅套数为准。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仅用于核算贷款职工的还款能力,不再视同拥有住房套数。 解读:根据住建部等三部门《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有关规定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重点工作调度会会议精神,将房屋套数的确定由“以缴存地和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所列住宅套数结合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住房贷款记录综合判定。有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视其拥有一套住房”,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的确定以淄博市内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所列住宅套数为准。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仅用于核算贷款职工的还款能力,不再视同拥有住房套数”。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3年9月25日起执行。此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6日 《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简明问答解读 一、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要求? 答:为进一步支持居民合理购房需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首套自住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 二、购买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要求? 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未作调整,仍为不低于30%。 三、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是否还需要提供缴存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答:不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的确定以淄博市内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所列住宅套数为准。 四、有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还需要提供该笔贷款的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吗? 答:不需要。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须核算贷款职工的还款能力,房屋套数的确定仍以淄博市内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所列住宅套数为准。 五、 调整后的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调整后的政策自2023年9月25日起执行。此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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