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部分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人社发〔2014〕701号 2014-12-31 税屋提示——依据江人社发[2024]15号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部分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自2024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修订的《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2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公布2014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339号)、《关于延迟执行2014年社保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584号)和《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市社会保险的部分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调整为2408元,缴费工资上限为13404元。缴费比例不变。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调整为2408元,上限调整为7224元。缴费比例不变。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同步调整,缴费比例不变。 四、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0.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其它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和比例不变。 六、调整时间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