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食堂从事向职工提供就餐和向公司提供来客招待就餐业务,从未对外提供服务。食堂职工工资由公司发给,盈亏归公司承担。请问:未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职工食堂是不是营业税纳税人,是否有义务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因此食堂对内对外取得的收入必须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及其他附征税费。 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部分未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