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在北京市、河北省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现向社会公布《关于在北京市、河北省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1月14日—2025年1月22日。 二、提交意见建议方式 请通过电子邮箱gjjzcfg@tj.gov.cn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附件: 关于在北京市、河北省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支持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职工在北京市、河北省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参照在我市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无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月实际租金。 本通知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5年XX月XX日 《关于在北京市、河北省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背景介绍 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支持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关于在北京市、河北省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本市缴存职工在北京市、河北省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参照在本市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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