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6]1128号 2006-11-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据统计,截至10月底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不含免抵调库,下同)2254.75亿元,占总局目前已分配出口退税计划的81.3%。从整体上看,出口退税进度基本正常,但仍有个别地区的出口退税进度偏慢。 为贯彻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精神,做好年底前出口退税工作,各地应在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优化服务,在严格审核、审批、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前提上,切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杜绝发生新的欠退税。 目前,出口退税进度较慢的地区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二、进一步压缩退税审批在途数。 从各地退税部门上报的《出口退(免)税进度月报表》看,10月底全国退税审批在途数(指每月退税部门审批通过但到月底尚未办理退库的退税数)较9月底有所增加,9月底为55.84亿元,10月底增加到71.19亿元。对此,各地要加强与当地国库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将审批后的退税办理退库。 三、年底前出口退税计划不足的地区要及时与总局(进出口税司)联系,申请追加出口退税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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