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100000-9500)×8%×90% 6516 盈余公积(100000-9500)×8%×10% 72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000-9500)×33% 29865 2.如果该企业不对此项资产中途处置,在对2008-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各年应调减所得额为19000元(即当年可计提的折旧额[100000×(1-5%)/5],2012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时,应调减所得额为9500元[100000×(1-5%)/5×6/12],各年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用红字登记在贷方)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各年调减所得额×25%) 各年累计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9000×4+9500)×25%=21375元 3.截止到该资产提足折旧时,企业账面上“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有借方余额1250(22625-21375)元,这部分余额在该资产处置或报废时方可转回。 此种方法涉及纳税调整的时间较长,容易出现某一年度漏作纳税调整的情况,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尤其是未实行新准则,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企业,不设“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直接调整利润分配,该项调整不体现在账面上,更容易出现此种情况。
借:固定资产——××车 100000 贷:累计折旧(2007年度计提的折旧额)95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000-9500)×33%] 2986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00-9500)×(1-33%)×90%] 54571.50 盈余公积[(100000-9500)×(1-33%)×10%] 6063.50 采用这种方式处理,并不会影响企业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也可以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折旧,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直接在税前扣除,不用在以后逐年进行纳税调整,简化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同时也减少了税务师事务所汇算人员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工作量。 二、亏损企业 (一)对于永久性差异:企业不用进行帐务处理,将来盈利补亏时,按照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确认的亏损额进行弥补即可。 (二)对于暂时性差异:要分两种情况: 1.如果该企业未执行新准则且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同永久性差异一样,不作账务处理。 2.如果该企业执行新准则,企业要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差异额×所得税税率) (2)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以企业未来有足够的所得额来抵扣为限):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差异额×所得税税率) 贷:利润分配 值得一提的是汇算清缴中确认的亏损额也是一种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企业在未来5年内有足够的所得额来弥补这部分亏损,企业也要做上述财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后的账务处理可能还会有其他的特殊情况存在,需要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以上只是本人在实际工作中对相关业务的理解和自己的处理方法,可能会存在不当之处,敬请各位读者和广大同仁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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