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30
摘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71号      2020-12-30

  现公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pdf

  附件2:《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起草说明.pdf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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