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规[2020]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29
摘要: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沪府规[2020]35号      2020-12-2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精神,本市从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缴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三、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统筹用于本市教育事业发展。地方教育附加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2004〕427号)和《关于发布施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令》(国令〔2000〕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修订要点图解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