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残值率新老政策有何不同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0
摘要:  问:固定资产残值率新老政策有何不同?   答:老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文件规定: 二...
  问:固定资产残值率新老政策有何不同?
  答:老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文件规定: 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新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规定: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