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09]95号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5-31
摘要: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项目合同(协议)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且突发事件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

  四、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2008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说明(附件1、2)的有关要求提供。

  (二)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对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资料(包括要求提供的电子版表格)联合报送财政部、商务部(投资促进局)。

  (三)中央企业通过其集团(总)公司汇总申请材料(包括要求提供的电子版表格),并于2009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投资促进局)。

  (四)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11)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集团统一上报,一式二份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商务部(投资促进局),并将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zx@fdi.gov.cn.申报资料初审、受理确认表(附件12)及其余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商务部(投资促进局)。申报截止日之后将不予受理。

  (五)2008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

  (六)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

  (七)财政部根据国库集中管理制度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

财政部 商务部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税 屋附件:

  附件1、申报指南-2008

  附件2、申报指南说明-2008

  附件3、企业申报说明

  附件4、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附件5、最终控制方证明材料

  附件6、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附件7、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附件8、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

  附件9、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08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附件10、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附件11、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附件12、专项资金申报资料初审受理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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