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一[1999]2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交易收费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16
摘要:证券公司(含营业部,下同)从事证券交易应以其取得的收入全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包括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上交所、深交所的费用(如:经手费、过户费、证管费等)以及返还给股东的佣金不得从收入中扣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交易收费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1999]29号        1999-06-1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统一证券交易收费营业税政策,加强税收管征,经专题调查研究,现就证券交易收费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证券公司(含营业部,下同)从事证券交易应以其取得的收入全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包括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上交所、深交所的费用(如:经手费、过户费、证管费等)以及返还给股东的佣金不得从收入中扣除。

  二、证券公司代收的印花税能单独反映的,可从收入中扣除不征营业税;不能单独反映的,应并入营业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证券公司设立非独立核算的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服务点提供信息咨询和电话委托证券交易等服务,其办理证券交易取得的佣金及其他各项收入应由证券公司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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