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可否进行估计摊销?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7
摘要:问:我公司于2005年9月支付了建办公大楼土地款140多万,由于没有发票,当时将此笔款记入往来。到目前此,仍没有发票,我想问:可否将此往来帐转无形资产后(有购土地合同)估计摊销,时间从2006年1月算起。 ...

        问:我公司于2005年9月支付了建办公大楼土地款140多万,由于没有发票,当时将此笔款记入往来。到目前此,仍没有发票,我想问:可否将此往来帐转无形资产后(有购土地合同)估计摊销,时间从2006年1月算起。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如果仅从会计处理上来讲,我们认为贵公司对此签订有合同,并且付款但无发票的土地可以参照相关的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暂估入帐的处理来进行相关的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