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征[1994]348号 1994-06-0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并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创造更好条件,经市政府批准,从1994年7月1日起取消“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对个体工商户根据其经营范围使用行业普通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决定取消的“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包括:个体饮食业专用发票,个体照像业专用发票,个体服装零活业专用发票,个体修理服务业专用发票,个体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和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 二、各分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向个体工商户做好宣传工作并停止出售“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凡个体工商户需用发票的,可根据其经营范围批准其使用相应的本行业普通发票。批准手续仍按[89]市税征字第458号通知办理。 三、各分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即可清理造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并于7月15日前清理完,送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审核报征管处批准后,由各分局自行监督销毁。 四、为减少损失、便于用票衔接,对目前本市个体户中尚存的“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4年9月30日。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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