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 1998-11-25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第五条中“单位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向个人发放的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内容废止。 2.依据鲁地税函[2010]2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金融保险企业、新闻出版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以业务手续费、广告提成、回扣、办案提成、佣金等名目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支付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向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支付的上述收入以及广告、发行、吸储报酬等,均作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税。 二、因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出版社按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给作者的著译费,出版社主动约稿,但因稿件质量不合格未能出版而支付给作者的约稿费等劳务费,均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 三、对出版社按国家规定送给作者的样书,不属于稿酬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以抵顶稿酬形式给作者的书刊,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可比照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税规定,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部分废止]单位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个人发放或向指定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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