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31号 1999-04-06 近来,发现个别地方对增值税纳税人征收管理脱节,售票窗口不知纳税人税款申报情况,征收部门不清楚纳税人领用,开具专用发票情况,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严重损害了国家税务的整体利益。为此,现将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一、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暂认定制度,暂认定期一年,暂认定期内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由主管国税机关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使用万元版(含万元版)以下。 二、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一个月的使用量为限,当其需要增加专用发票使用量或提高专用发票版面面额时,纳税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检查部门必须派人下户进行全面检查,就企业的销售收入、经营范围、经营情况、税负水平和库存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和审查结论,层报县(市)国税局领导审批。 三、各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必须加强部门配合,互相沟通,一环紧扣一环,进行立体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售票部门每月应向征收部门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核销情况,由征收部门负现核对每户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申报数和核销数,出现异常立即上报局领导,由检查部门派人下户检查,检查期间暂停售票。 四、各地(市)、县(区)国税局必须充分运用计算机手段尽快确定《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中各稽核指标的峰值,进行动态跟踪分析,根据企业的销售额、税负率、投资规模、周转资金等情况,对专用发票使用量进行匹配分析,发现异常,暂停供票,并组织检查。 五、从1999年6月1日起,对来自广东省特别是潮汕地区的进项抵扣凭证,暂缓一个月抵扣,对价税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除外),一律先发函协查,并由检查部门派人下户检查纳税人经营实际情况,着重核查其购货和付款资金往来的情况,符合规定的,才能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号)的精神,对1996年以来从广东省特别是潮汕地区开具的进项抵扣凭证,没有发函协查的,必须列为检查重点,彻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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