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首次执行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和套期会计准则(本部分除特别指明外,以上准则则均指2017修订版),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用表格形式对每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信息: ①执行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之前存在的金融工具的原计量类别和账面价值; ②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确定的新计量类别和账面价值; ③资产负债表中之前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再作出这一指定的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金额,并分别根据该准则规定作出重分类,以及企业选择在首次执行日进行重分类两种情况进行披露。 对于上述的披露要求,企业可以参考以下披露表格: 【例33】在首次执行日,金融资产按照修订前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结果对比如表38所示。 表单位:百万元 注: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关系的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有效部分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计入套期储备,无效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在包含首次执行日的报告期间内,企业应当披露下列定性信息: ①企业应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情况; 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首次执行日被指定或被取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因。 对于首次执行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报告期间,企业应当披露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首次执行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的变化,并分别列示: ①在重分类前计量类别下的账面价值变动; ②因采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而产生的计量变更所导致的账面价值变动。 对于企业在首次执行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报告期间,因采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者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①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 ②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未作出重分类,应在报告期内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在企业首次执行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年度报告期间之后,无需提供本段所规定的披露。 对于企业在首次执行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报告期间,因采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重分类为其他类别时,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①在首次执行日确定的实际利率; ②已确认的利息收入或费用。 如果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八十条规定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新账面余额或新摊佘成本,则应在直至终止确认之前(含终止确认时)的每一报告期间进行上述披露。 企业在按照上述3至5进行披露时,一般无需重述前期报告。企业只有在仅根据重述期间所获取的信息就能重述前期报告的情况下(即重述不依赖于重述期间的后续期间所获取的信息),才可以重述。如果企业不进行重述,则应当将原账面价值和首次执行日所属的年度报告期间期初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该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但是如果企业进行重述,重述的财务报告必须遵循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所有要求。 企业在按照上述3至5进行披露时,以及根据本准则第七十一条进行披露时,必须提供下列两项在首次执行日前后的对照信息: ①列报的计量类别; ②金融工具的类别。 【例34】在首次执行日,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修订后金融工具 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调节表列示如表39所示。 表单位:百万元
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首次执行H,企业需要披露对下列两项进行调节的信息: ①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2006版)的相关规定计量的期末损失准备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计提的准备; ②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确定的期初损失准备。 对于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首次执行前和首次执行后的计量类别分别提供上述披露,并且应单独列示计量类别的变化对首次执行日损失准备的影响。 【例35】在首次执行日,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末金额调整为按照修订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损失准备的调节表列示如表40所示。 40表单位:百万元
如果企业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在评估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不考虑关于时间价值要素修正的规定,则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之前,企业均应披露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 如果企业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在评估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不考虑关于提前还款特征的规定,则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之前,企业均应披露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说明 附录二 一、本准则修订的背景 金融工具相关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和金融风险状况的列示和披露是企业财务报告的重要内容,是揭示、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维护金融稳定和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基于金融工具创新的需要对该准则作了微调。但是,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利率汇率的进一步市场化、金融创 新步伐的加快、金融风险管理要求的提高、以及金融监管的转型与强化,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情况,比如,财务报表中有关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分类与列示以及有关价值变动信息的披露需要进一步改进,有关报表项目金额的估计技术和假设需要充分披露,企业面临的金融风险及其风险管理策略披露不够等。为此,需要对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作出系统修改和完善。 与此同时,我部于近期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以下简称“套期会计准则”)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这些准则涉及的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金融资产减值、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等变化,对金融工具的列报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调整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相关内容,以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等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为了切实解决我国企业金融工具列报实务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财会[2010]10号)的要求,我们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程序,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金融工具列报准则。2016年8月29日,我们就《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期为2016年10月18日。 征求意见截止后,我们共收到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42份。 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深人、系统地归纳整理和分析,反馈意见总体上对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修订表示肯定和认可。我们针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有效意见均予以吸收,针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个别突出问题,比如企业信用风险和预期信用损失的定性和定量信息的披露要求、企业套期会计和风险管理策略信息的披露要求等,我们咨询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有关专家和国内有关理论界、实务界和监管部门的意见,提出了妥善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最终稿。 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针对金融工具分类变化调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示项目与披本次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修订主要是顺应金融工具确认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和套期会计等三项准则的修订而需要在财务报表列报层面做出的相应调整。具体而言,金融工具列报准则重点就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露内容 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由现行的“四分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改为“三分类”(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此,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相应地调整了企业资产负债表列示项目及其附注披露内容,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资产负债表列示项目,要求按照新的金融资产分类要求列示资产负债表项目。 与此同时,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对利润表的列示项目及其有关附注披露内容也做了调整,主要包括:(1)按照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允许将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该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应当列示于企业利润表的其他综合收益项下;(2)按照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不允许将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原准则允许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应当列示于企业利润表的当期损益项目内;(3)按照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定,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中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所导致的部分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他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为此,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要求将前者列示于企业利润表的其他综合收益项下,后者列示于企业利润表的当期损益项目中,从而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二)对金融风险的披露要求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企业所面临的金融风险状况,是财务报表使用者和监管者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的重要依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要求企业充分揭示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情况,对有关金融风险披露要求作了较大幅度的充实和完善:(1)关于信用风险,准则要求企业披露其信用风险敞口(尤其是重大信用风险集中度)、预期信用损失金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和假设、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等信息,从而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信用风险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2)关于流动性风险,准则要求企业披露其流动性风险敞口、到期期限分析、流动性风险敞口汇总定量信息的确定方法等信息,从而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恰当评估企业所面临流动性风险的性质、范围及其对企业变现能力和偿付能力的影响;(3)关于市场风险,准则要求企业披露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并以整个企业为基础对市场风险进行敏感性分析,从而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恰当评估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三)对企业风险管理策略的披露要求予以了强化 企业管理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是衡量一个企业管理水平尤其是风控水平的重要标志。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要求企业披露风险管理策略以及如何应用这些策略管理各项金融风险,以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每类风险是如何产生的、企业是如何管理风险的以及企业管理风险敞口的程度。准则同时要求企业根据套期业务特点、套期会计披露目标和有关金融风险类型,对套期会计相关信息作充分披露。 (四)对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做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为了提高金融资产转移信息披露的质量,全面反映企业金融资产转移活动中的风险,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要求企业单独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所有未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情况,以及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情况,包括相关金融资产的性质、金额以及风险状况等,从而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未整体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的关系,评价企业继续涉入相关金融资产的性质和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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