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8-10-23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相关利息、股利、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以及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披露。

  若干已发行的固定利率长期债券及次级债务的应付利息,已与“收固定/付浮动”利率互换的利息相匹配,并在公司利率风险管理策略正式书面文件中说明。如果这些金融负债仍以摊余成本计量,则会因为相关的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产生会计错配。因此,公司将这些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②投资连结合同项下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在投资连结合同项下,公司对所购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为消除会计错配,公司按照与所购资产计量基础相一致的原则,将相关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公司发行的一些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债务工具,其嵌入衍生工具对债务工具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对于某些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本公司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司拥有的这类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

  公司对上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指定一经作出,将不会撤销。

  (二)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部分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披露。

  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当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按照本准则第七章第二节披露信用风险相关信息。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备抵账户,按类别记录相关金融资产因信用损失发生的减值,并披露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本期计提、转回、转销、核销及其他变动的金额和期末余额等信息。若企业将原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则不用对其进行减值会计处理,也不适用本准则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但是,这些资产仍然面临信用风险问题,因此企业须按照本准则第四十条披露相关信息。

  【例14】某企业持有的本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组金融资产符合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中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条件。基于管理需要,该企业将该组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且在管理中未使用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有关信息披露如表2所示。

  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截至2x18年12月31日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为3696万元。

  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为10.8万元、累计变动额为35.4万元。这些变动额,是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扣除由于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导致公允价值变动后的金额。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包括可观察的利率、商品价格、汇率以及价格指数、利率指数、汇率指数等指数的变动。

  此外,该企业还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披露了该组金融资产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的确定方法。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的披露。

  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按本准则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披露。第四十一条针对的是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第四十二条针对的是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将全部利得和损失(包括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于前者涉及其他综合收益在负债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的情形,因此相比后者多一项披露要求。

  【例15】某公司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相关信息披露如表2所示。

表2

单位:元


项目
2x18年公允价值
变动额
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动引起
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
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动引起
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1)发行的普通债券 1236358 835000 1034610
(2)发行的次级债券 3693000 2100000 3000600
合计 4929358 2935000 4035210


  2x18年12月31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高于按合同约定到期应支付债权人金额58300元。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互抵协议的影响。

  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签订的总互抵协议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企业需要披露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总额、已抵销金额、列示净额、潜在可能抵销金额以及扣除已抵销和潜在可能抵销金额后的净额。上述5项金额分别对应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要求。

  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本准则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类似协议”,包括所有可能导致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抵销的协议,例如衍生工具清算协议、总回购协议、证券借贷总协议以及与财务担保物相关的协议等。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已确认金融工具,可能包括衍生工具、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证券借贷协议等。不属于第四十七条范围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一机构内的贷款或客户存款(除非其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抵销)和仅作为抵押担保协议项下的金融工具等。

  本准则第四十七条(二)要求披露按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抵销的金额。在同一安排下予以抵销的已确认金融资产和已确认金融负债的金额将同时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披露中反映。但是,所披露的金额仅限于予以抵销的金额。例如,企业可能拥有满足第二十八条抵销条件的已确认衍生金融资产和已确认衍生金融负债,如果衍生金融资产的总额大于衍生金融负债的总额,则在金融资产的披露和金融负债的披露中的可予以抵销的金额都应当是衍生金融负债的总额。

  如果企业拥有属于本准则第四十七条所要求披露的工具,但该工具不满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抵销条件,则该工具根据第四十七条(三)要求披露的金额等于(一)要求披露的金额。同时,(三)披露的金额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单列项目金额应可以勾稽对应。如果企业确定将单列项目金额予以合并或分解可提供更相关的信息,则必须将披露的已合并或分解金额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单列项目金额相勾稽。

  本准则第四十七条(四)2要求企业披露收到或抵押出的作为财务担保物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披露的金额应当为实际收到或抵押出的担保物公允价值,而不是因返还或收回担保物而确认的应付款项或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

  对于单项金融工具,其潜在可能抵销的金额不可能超过列示净额。因此对于每一项金融工具,本准则第四十七条(四)披露的总额不能超过(三)披露的金额。因此,如果一项金融工具既存在不满足抵销条件的情况(将来可能满足抵销条件,如因一方发生违约而触发),也存在担保的情况,且两者涉及的金额之和大于当前列示净额,则企业应当调低担保相关金额,使得该工具的潜在可能抵销金额不超过列示净额。

  企业应当披露与本准则第四十七条(四)中所述的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相关的抵销权利的信息,以及对权利性质的描述。例如,企业应当描述其附带条件的抵销权利。对于当前不符合本准则抵销要求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描述其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对于所有收到或抵押出的财务担保物,企业应当披露抵押担保协议的相关条款(例如担保物受到限制的情形)。

  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七条(一)至(五)所进行的定量披露,可以分别按金融工具或交易的类型(例如,衍生工具、回购和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安排)提供。企业也可以按金融工具或交易的类型提供(一)至(三)所要求的信息,按交易对手提供(三)至(五)所要求的信息。如果企业按交易对手提供要求披露的信息,无需列明交易对手的具体名称。为保持可比性,各年度内对交易对手的指定应当保持一致。企业还应当考虑提供有关父易对手的进一步定性信息。在按交易对手披露(三)至(五)所要求的有关金额时,相对于所有交易对手而言单项重要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其余单项不重要的金额可以汇总为一个单列项目披露。

  为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净额结算安排对企业财务状况现实及潜在影响的需要,除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七条要求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相关信息之外,企业还应根据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的条款提供其他补充信息,如抵销权的条款及其性质等信息。此外,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七条披露的金融工具可能遵循不同的计量要求(例如,与回购协议相关的应付款项以摊余成本计量,而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企业应当披露计量差异的情况。

  【例1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相关披露示例如下:

  抵销的金融资产以及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金融资产如表3所示。

表3

单位:百万元

  (一) (二) (三)=(一)–(二) (四) (五)=(三)-(四)

类型

已确认金融资产的总额
在资产负债表中抵销的
金额

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

不满足抵销条件的工具

财务担保物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扣除(四)中金额
后的余额
衍生工具 200 (80) 120 (80) (30) 10
逆回购、证券借贷协议或类似
协议

90


90

(90)


其他金融工具
合计 290 (80) 210 (170) (30) 10


  抵销的金融负债以及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金融负债如表4所示。

表4  

单位:百万元

  (一) (二) (三)=(一)–(二) (四) (五)=(三)-(四)

类型

已确认金融负债的总额
在资产负债
表中抵销的金额

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

不满足抵销条件的工具

财务担保物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
净额扣除(四)中金额后的余额
衍生工具 160 (80) 80 (80)
逆回购、证券借
贷协议或类似协议

80


80

(80)


其他金融工具
合计 240 (80) 160 (160)


  (三)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本准则第五十五条对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作出了规范,有关说明和举例如下:

  企业至少应当按金融工具的不同计量基础分别披露利得或损失。由于金融工具按不同计量基础分类计量,这一披露要求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金融工具的经营成果。

  企业应披露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产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总额。

  【例17】某银行利润表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披露格式如表5所示。

表5

利息净收入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发放贷款和垫款    
债券投资    
拆出资金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放同业    
其他    
利息收入合计    
     
利息支出:    
吸收存款    
拆入资金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同业存放    
应付债券    
向中央银行借款    
其他    
利息支出合计    
利息净收入    


  企业应分别披露下列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②企业通过信托和其他托管活动代他人持有资产或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对应上述①所要求的披露范围取决于企业的业务性质。例如,对于银行发放信用卡的业务,手续费可能包括信用卡的年费收入、处理借贷交易的商户服务佣金、透支手续费等。

  (四)套期会计相关披露

  套期活动属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在符合套期会计应用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选择应用套期会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套期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符合条件并选择应用套期会计的套期活动,分别按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种类型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七条至第七十条规定进行披露,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企业套期关系的性质和这些套期关系对企业当期及未来期间经营成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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