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3]169号 河南省国税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03
摘要: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足30%的,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现有的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那、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一定条件,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简称“三类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3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25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2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每次(日)销售额170元,县(市)及农村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二)经济补偿金及职工退养的一次性生活补贴的扣除

  1、关于经济补偿金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贴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三)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障

  1、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比例交纳的,以及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四)所欠税款的处理

  根据《征管法》的要求,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时,其所欠税款,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符合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五)应收帐款的处理

  企业改制前,发生的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改制时可以按规定申请报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年以内的应收帐款,确已形成坏帐的,也可按规定申请报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对国产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改制后生产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经批准,可按规定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七)对改制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部分废止]改制后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