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3]169号 河南省国税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03
摘要: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河南省国税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3]169号             2003-07-03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豫国税发[2007]28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6日起附件第(一)条,第(七)条“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条款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的国有企业已步入深层次改制阶段。为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文),省经贸委会同12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对改革的形式及内容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为了配合支持我省国企改革,贯彻执行省委、省经贸委等文件精神,省局及时对国企改制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现予印发,旨在充分运用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大力支持我省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现就该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不移地支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标准,全力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

  全体税务干部要进一步深入学习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定》,统一思想认识。学习中,要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坚决克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与已无关、联系不紧密的错误认识,充分认识到这次国有企业的发展是事关河南省经济建设成败,事关社会安全稳定,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全局的大事,增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

  省委《决定》明确了深化国企改革的实质内容,省经贸委文件明确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形式和资产、债务、职工安置等具体处置意见。旨在通过国有资产的重置调整,使特大型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大型和中小企业国有资产有序退出,社会等资金有效注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搞活、搞大、搞强。国企改革的难点在对国有资产的置换和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置换。各地要从依法执行税收政策,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角度支持和服务改革。要从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来源于经济的税收经济观角度,理解和积极主动地参与该次改革。要从国企职工身份置换和安置是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服从服务于改革。围绕税收职能的发挥和现行优惠政策的实施,跟进和服务好国企改革。

  二、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大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充分认识税收政策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关系。税务部门要按照省委确定的国企改革原则:“一企一策,因企制宜”,结合本地企业实际,将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落实到位,各种涉税审批事项跟踪服务到位。为此,各级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按照征管范围做好改制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精神,2002年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地税的征收管理范围已经明确。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其改革形式,分为整体出让、分拆出让、股份制改造、股权出让或破产等。各地要对照征管范围,加强与地税、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和勾通,做好新办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继续执行统一的所得税政策,保持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在减免税政策、税收优惠等方面对改制企业给以政策落实和优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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