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5]44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自产自用砂石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29
摘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100号)中关于“建设施工单位自采自用,用于县乡公路建设的砂石材料免缴增值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县乡公路建设,其范围不能再扩大到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自产自用砂石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5]440号          2005-07-29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南省交通厅∶

  针对你厅2005年7月20日向省政府提交《关于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有关问题的汇报》中,建议省政府将农村客运站点建设项目纳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之中,并要求对“建设施工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材料,免缴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我局意见函告如下∶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100号)中关于“建设施工单位自采自用,用于县乡公路建设的砂石材料免缴增值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县乡公路建设,其范围不能再扩大到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主要是建筑业营业税,对施工单位自采自用砂石征税,税法已很明确;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涉及承包、转包的施工单位多而复杂,税收征管难度很大,若放松管理,将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基于以上原因,我局认为,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中,建设施工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材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特此函复。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