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所字[1997]16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7-13
摘要:在一个建安企业中同时兼有以上二个或三个项目工程收入的,其单项工程收入额只要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工程收入总额的20%(含20%),则按该企业主营工程项目所适用的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所字[1997]166号        1997-07-13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省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司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鉴于我省当前部分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核算不实,企业所得税征收难度大的实际状况,为严肃税收法纪,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款流失,现对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财务机构健全,并能严格执行财务会制度,财务核算真实准确、清楚,如实反映全部经营成果的建安企业,可按现行税法规定实行查实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税发[1996]200号文件规定的不实行查实征收的三种类型建安企业,即依照税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于查实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们不申报的,实行按年度工程收入额和确定的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回原地纳税规定的外埠建安企业,也可实行按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对经税务部门审定实行按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在年度执行期间不得改变征收办法,对个别企业经过调查,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符合查实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可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中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可从下-年度起,改按查实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采用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按以下附征税率标准执行:

  1、土建工程:校年度工程收入额1.5%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安装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2%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装饰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2.5%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一个建安企业中同时兼有以上二个或三个项目工程收入的,其单项工程收入额只要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工程收入总额的20%(含20%),则按该企业主营工程项目所适用的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单项工程收入额超过年度工程收入总额20%以上的、则按该单项工程项目收入所适用的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采用附征税率征收个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给于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五、本规定适用于除中直企业外所有应征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

  六、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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