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第二批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7]132号 2007-04-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提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名单的函》(京宣函[2007]9号)文件规定:中国木偶艺术剧院有限公司等四户企业是北京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同时,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4-2005年度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名单的函》(京财税函[2006]238号)文件规定,四户企业在2004-2005年未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请各局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828号)文件规定,为中国木偶艺术剧院有限公司等四户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 附件:北京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第二批名单 北京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第二批)名单 1.中国木偶艺术剧院有限公司 2.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 3.北京市演出有限公司 4.北京市对外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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