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如何确定供热企业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8〕16号 2008-01-14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2005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23号)要求,由省局确定供热企业免税收入比例。由于当时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收费的价格和向商服等其他单位供热收费的价格基本相同。因此,省局明确按照居民供热面积占全部供热面积的比例来确定免税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近来,部分市、地相继反映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热费的价格与向商服等其他单位供热收费的价格发生了变化,收费标准不完全相同。为此,现将供热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免税收入比例的计算方法重新明确如下: 一、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为: 免税销售额=居民供热面积×居民供热价格 二、供热企业免税收入占全部供热收入的比例为: 供热企业免税收入占全部供热收入的比例=免税销售额/全部供热收入 三、本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5〕4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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