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全文失效] 粤地税函[2008]456号 2008-07-1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8]38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收费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规格为241×152mm,1份四联,无碳纸走孔式电脑票)成本价为每份0.55元;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规格为241×152mm,1份四联,1本25份,无碳纸手工票)成本价为每份16.4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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