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10-17
摘要: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仳、规范化水平,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3、房产交易环节税收管理

  本环节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本环节,契税征收机关要利用从房管部门取得的信息,建立房屋信息数据库;通过契税“先税后证”的把手作用,堵塞税收漏洞,并实现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一窗式”征收、“一站式”服务。

  3.1房产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3.1.1房产交易环节税收征收机关要根据本地房产交易情况,建立房产信息数据库。

  3.1.2房产信息数据库应以房产所在地小区名称、幢号和门牌号的组合(上标⑥)为主要索引进行存储。

  3.1.3每条信息应包括的主要数据项:(1)房产基本信息。主要数据项为:房产所在地小区名称、幢号、门牌号、建筑时间、位置、楼层、面积、结构、用途、朝向等;(2)房产交易信息。主要数据项为:房产交易面积,交易方式(买卖、赠与、继承等),历史交易价格本次交易价格,核定的计税价格,交易双方名称、识别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3)完税信息。主要数据项为:每次交易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款的交纳情况。

  3.2税款征收与信息采集

  3.2.1增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3.2.1.1税源管理岗从房管部门采集房产交易合同信息,录入房产信息数据库。

  3.2.1.2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负责将纳税人提供的房产交易合同等资料中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录入契税征管系统,并从房产信息数据库中调出该纳税人信息资料,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信息一致的,进入复核程序;不一致的,要求纳税人陈述理由,调整申报内容。

  3.2.1.3文书受理岗对进入复核程序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定交易价格和计税依据。

  对符合减免规定,转入税收减免办理程序,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开具减免税证明。

  3.2.1.4审核后,文书受理岗采集录入房产基本信息和房产交易信息,打印《房地产权属转移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签章确认后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3.2.1.5税款征收岗根据审定后的计税价格向纳税人征收契税和印花税,开具完税凭证。

  3.2.1.6税款征收岗原则上应将契税等有关税收的完税信息传递给房管部门,并告知纳税人持完税凭证(房管部门存查联)或免税证明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2.2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3.2.2.1税源管理岗从房管部门采集房产权属转移信息,录入房产信息数据库。

  3.2.2.2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负责将纳税人提供的房产交易合同等资料中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录入契税征管系统,并从房产信息数据库中调出该纳税人信息资料,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信息一致的,进入复核程序;不一致的,要求纳税人陈述理由,调整申报内容。

  3.2.2.3文书受理岗对进入复核程序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定交易价格和计税依据。

  对符合减免规定的,转入税收减免办理程序,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开具减免税证明。对交易房产没有上手契税完(免)税证明的,要求补缴上手契税。

  3.2.2.4审核无误后,文书受理岗打印《房地产权属转移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签章确认后转入税款征收程序。由税款征收岗向承受方征收契税和印花税,向转让方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为双方分别开具完税凭证,并为转让方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

  分别设置承受方税款征收岗和转让方税款征收岗的,承受方税款征收岗对于没有附送不动产销售发票进行申报的,制作《存量房交易信息表》(附表6),通知转让方税款征收岗。

  转让方税款征收岗根据《存量房交易信息表》(附表6)对应税未税纳税人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

  3.2.2.5税款征收岗原则上应将契税等有关税收的完税信息传递给房管部门,并告知纳税人持完税凭证(房管部门存查联)或免税证明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2.3税源信息维护与传递

  3.2.3.1税源管理岗将申报信息和完税信息加工整理,存入房产信息数据库。

  3.2.3.2税源管理岗应定期将完税房产数量与领取产权证的房产数量进行比对,发现应税未税房产信息。

  3.2.3.3税源管理岗定期制作《增量房销售信息表》(附表3),传递给开发项目属地税务机关或地市级集中建立的“一户式”存储数据库。

  3.2.3.4税源管理岗定期将《增量房销售信息表》(附表3)和《存量房交易信息表》(附表6)传递给保有环节税收主管税务机关。

  4、保有环节税收管理

  本环节主要涉及的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环节税收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从房屋交易环节取得《增量房销售信息表》(附表3)和《存量房交易信息表》(附表6),可以据此调整售、购房企业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加强房产税的管理。

  本环节税收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从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取得《土地转让信息表》(附表1),可以据此调整售、购房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

标签: 房地产业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