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流[2005]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31
摘要:对购买时间的认定,以销售者在购房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起始时间,以销售者在销售时取得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标明的时间为终止时间,计算确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流[2005]6号      2005-5-31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住房,凡购买不满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符合我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住房,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三、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不符合我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非普通住房,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四、对购买时间的认定,以销售者在购房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起始时间,以销售者在销售时取得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标明的时间为终止时间,计算确定。

  五、对房屋购入原价的认定,以其购买房屋时取得的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准。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住房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七、本通知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