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日前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对发展家庭服务业给予政策和税收扶持。 今后5年,自治区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要达到60%以上,培育和壮大有实力的家庭服务业经营机构20家以上,建设家庭服务业示范培训基地10个以上,培训家庭服务人员10万人以上,新创造就业岗位8万个以上。 内蒙古要求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作为扶持对象。各级财政要根据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就业资金预算,对新创办的家庭服务企业除初始创业者营业税起征点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外,要减免有关税费和享受创业政策扶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另外,内蒙古还鼓励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和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并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享受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应聘人员有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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