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通用机打发票票面印制开票限额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08-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在通用类(发票代码:13702XX24112)、代收费类(发票代码:13702XX23041)、收购类(发票代码:13702XX24132、13702XX24133)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及纳税人申请印制的平推式企业冠名发票票面印制“开具金额超过十万元无效”字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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