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易是企业较为常见的经济业务,由于其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存在差异,涉及相应的的纳税调整。同时因企业适用的会计核算规范不同、非货币性交易类型不同,其纳税调整方法也存在差异。本文拟就在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如何进行正确的填报及所得税纳税调整,做具体分析。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应进行申报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非货币性交易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及纳税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14行视同销售收入下有“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栏,20行营业外收入下又涉及到“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栏。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填报及相应的纳税调整。 14行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栏,填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上未作为收入核算,而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应按对外销售价格(或购入价格)确认的收入金额。因会计未确认收入,而计税时确认为收入,相应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而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栏,填报在非货币性交易中,会计核算确认的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收益。因会计上已确认为当期收益,不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视同销售在调整收入的同时,也涉及视同销售成本的确认。因此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12行 “视同销售成本”中,按应税成本确认,相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二)实施制度与准则在申报表填报、纳税调整方法上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更为复杂,按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区分以账面价或公允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量。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支)。若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综上所述,需要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支付了补价;二是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属于具有商业实质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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