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刘剑文 人气: 时间:2013-12-03
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 税收法定原则 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   税收法定的核心在于 法 ,此处的 法 仅指狭义的法律,即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

  税收法定的核心在于“法”,此处的“法”仅指狭义的法律,即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

  房产税立法应当成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突破口。房产税是直接税,纳税人对增税的反应最为敏感、直接,因而很需要通过立法来推进。

  在条件成熟时,应积极推动税收法定原则“入宪”,为我国完善科学的财税体制打牢宪法基石。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是当今各国通行的税法基本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这充分展现了党中央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高度重视,凸显未来我国加强税收立法的“顶层设计”。

  不过,由于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长期没有得到必要的重视和宣传,社会上还未能很好地理解这一原则的精神内涵和实质。例如,有观点认为,“税收法定”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各类法律渊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是要加快修改现有的法规、规章,或者就是要约束地方不得随意变更中央的各类规定。这些观点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误读,可能给今后的财税法治建设带来不必要的干扰与阻碍,不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给能力的现代化转型。因此,我们很有必要正本清源,认真领会《决定》中的相关精神,准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理念是民主、法治
  历史表明,税收法定与现代国家是相伴而生的。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被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的源头,自此之后,伴随着“无代表则不纳税”的斗争,英国的现代议会制度乃至整个民主政治制度才正式奠基。近代史上数次轰轰烈烈的大革命,也大多起源于财政危机或对征税权的争夺,并且都以议会取得对征税权的控制为最终结果。可以说,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与发展过程,也就是国家从封建走向民主、从专制走向自由、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时至今日,无论在经济水平、文化观念、社会传统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凡是倡导与实行法治的国家,无不普遍奉行税收法定,且大多将其写入宪法之中。例如,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法国宪法第34条:“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必须以法律规定”,日本宪法第84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埃及宪法也规定:“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设置、修改或取消公共税捐”。

  进一步看,税收法定就是民主法治观念在税收领域的具体映射。从法律角度来观察,税收的本质就是一种“公法之债”,国家和纳税人处于宪法上的平等地位。虽然税收在微观上表现出无偿、强制的特性,但在宏观上却应被理解为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必要成本。因此,税收征纳应当获得人民的同意。鉴于现代国家人口众多,这种“同意”通常表现为间接同意,即由民意代表机关制定法律来规定税收事务。坚持税收法定,也就是要对国家征税权的行使施加合理的限制,以严格的立法程序来确保民主性和代表性在税收领域获得最大程度的实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国家征税权的过度侵犯。它根植于现代国家的民主、法治理念,彰显着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对我国而言,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意义尤其重大。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必须以法治方式处理好国家与纳税人、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等多维度的复杂关系。而税收同时涉及到这些方面,因而更加需要以高位阶的法律来科学界定各方关系,从而实现纳税人依法纳税、征税机关依法征税、国家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特别是考虑到收入公平分配越来越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挑战,而税收直接置身于国民财富分配领域,对促进分配正义的作用最为明显和直接。因此,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离不开一个科学、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总体来看,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符合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精神,符合建设法治中国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市场经济对税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客观需要,对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还没有将税收法定原则上升到宪法原则的高度。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一般认为,尽管税收法定原则目前在我国宪法中有一定的依据,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完整、准确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不过,税收法定原则已为我国现行立法实践所接受、确认。《立法法》第8条明确地将财政、税收基本制度作为法律保留事项,只能通过制定法律予以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则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这表明,税收法定原则已经在我国的法律层面得到了正式确立。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