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所得税 税法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可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除此以外的股权、债权等投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办理税前扣除申报手续。? 三、印花税 股票转让业务的检查重点及方式 企业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一般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而限售股,因其历史原因,在取得时是在“长期投资”科目记载,转让时也是在该科目反应,但是该科目同时也记载非股票的其他股权投资增减情况,因此,要甄别是否有限售股股票转让业务需要逐笔核查相关转让协议、收款记录等资料。 检查人员应着重对上述科目进行检查。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人为调整会计核算方法,调节应纳税额的情况,原则上不得中途改变核算方法。还应检查是否存在利用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结转至下一年抵减计税营业额的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检查各种金融商品买卖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往来账或体现在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有权益性投资事项的,检查其权益性投资业务是否列支应由被投资企业承担的费用;是否有将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性亏损在投资方扣除或者减低其投资成本;有融资性售后回租事项的,检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是否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有股权转让事项的,检查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一并扣除。 检查是否存在多列费用的情况,检查费用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成本情况;根据员工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鉴于股权投资及转让业务的利润较高,要特别检查是否有虚开发票,或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等虚列支出的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报财产损失、虚报投资性支出损失和虚报借款的坏账损失等虚增成本的情况;对于非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等金融商品发生的股权、债权等投资损失,是否未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办理申报扣除。 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税收检查实务经验略谈 笔者就先后通过查阅审核几户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相继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金额减少发现线索,在责成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后,根据招股说明书、股票交易记录等资料,查补转让限售股股票的营业税及附加近600万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