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中,“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赫然在列,而且还规定对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延伸检查2014年度。显示了今年此项目税收检查的不同寻常之处。 “股权转让交易”税收检查与往年的“资本交易”税收检查(2011年和2012年系指令性检查项目、2013年系指导性检查项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很大变化。往年的“资本交易”检查对象是指有股权交易、资本溢价、金融信托产品交易等事项发生的企业与个人;而今年的“股权转让交易”检查对象,除了往年的有股权交易的企业和个人外,更是明确指向发生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称“金融商品买卖”,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个品种的买卖。 往年的“资本交易”主要是通过对纳税人从事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以及收购兼并、持股联盟、企业对外的风险投资和金融投资等事项的检查,发现其中涉及的资本交易相关税收问题,主要交易方式是双方通过协商,以协议转让方式完成交易,股权转让的还将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由于现行税收政策对股权转让行为不征税营业税,其检查重点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而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在证券交易市场,与不特定对象通过自由报价、相互竞价,由交易系统进行撮合后成交,完成股权等金融商品买卖的业务,往往不涉及目标公司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变更等事项。由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检查重点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案源环节科学分析、仔细筛选,确定待查对象 通过专门提供给大券商、机构、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的大宗交易平台获取交易信息。“大小非”持有者、券商营业部的游资和机构资金主要通过此途径交易,由于该平台的交易金额巨大、数据集中、交易对象主要是机构、企业等投资者,能较快获取纳税人大批量的大额交易信息,应作为调查取证的重要渠道。 通过牛网、鑫网等各种证券软件获取股票的减持初步信息。首先使用股票交易查询软件中的F10功能键查询企业的数据资料和股东信息,对沪深上市公司逐一查询,统计每个股票2012年至2013年底十大股东及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情况,筛选其中有减持股票的企业清单,同时剔出基金公司和银行等金融企业,并对持股股东企业减持的股票数量和减持时间进行记录。 通过各种网站包括搜索引擎和上市公司的官方网站查询更为具体的信息。在第二部分查询出的样本公司减持股票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各种有关新闻网站搜寻所有有关减持股票或股权的更为具体的交易信息。在股吧、论坛上关注大量增持和减持企业的主题,发掘潜在的信息来源,再通过相关上市公司网站,详细查找相关信息,确认相关情况。 二、筛选有涉税问题的金融商品买卖企业 三、税务机关在检查实务中可以按“一查二比三核实”的步骤进行: 二是比对筛选分析数据。通过定期报告披露的股东持股数量变动信息,对减持情况进行分析;通过披露的股东信息与税务登记系统的纳税人信息进行比对,正确确认纳税人的税收管辖单位;通过查看纳税人的财务报表、账户核算、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中有无投资收益数据,核实企业是否有投资上市公司情况。 三是实地核实检查账务。通过检查核实纳税人股东帐户交易记录的真实性,检查纳税人有无其他品种股票的交易信息。 金融商品买卖相关税收政策的适用 据此,2009年起实施的营业税政策取消了原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单位纳税人从事股票转让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收益均应缴纳营业税。 (二)营业额的特殊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改变了原将金融商品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只有同一大类中的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才可以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相抵的规定。 (三)营业额(买卖价差)的计算 (5)原始股东的原始股权投资在公司上市后所形成股票(限售股):因存在股权变为股票过程,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上市公司发行价作为买入价。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实际投入成本作为股票买入价。现有天津市、浙江省、厦门市等省市的地方税务机关相继发布公告,对此类限售股的买入价规定为“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2.对于纳税人所持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出现除权或除息,导致股票数量和价格有所变动,不能直接以所持股票卖出价减买入价来计算价差收入,应采取复权的方法,还原为股票购入时的价格。 3. 在会计核算上,纳税人根据会计法可以选择采取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2)加权平均法。纳税人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计算所持股票的期间平均成本,以平均成本价作为买入价抵扣。由于纳税人卖出股票所抵扣是买入股票平均成本,所抵扣成本受行情和时间的影响较少,对按年汇总缴纳的股票买卖营业税影响较小。 由于纳税人核算方法的不同,在出现多次反复买卖的情况下,即使纳税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相同也会出现缴纳营业税总额不一样,主要是由于纳税人在选择先进先出法核算时,如纳税先期的买入成本较高,易导致后期卖出抵扣产生亏损,而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当年的股票买卖亏损不能结转下一年度,造成下一年度在卖出剩余所持股票时价差收入虚增,多交税款。而纳税人在加权平均法情况下,由于抵扣时是买入股票的平均成本,没有因价格波动导致成本波动,在每一次卖出股票时能真实反映股票买卖盈利情况,能减少因按年度汇总核算造成纳税差异。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