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公告[全文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12-31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保障性住房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或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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