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2-09
摘要:为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2-9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河北省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9日

河北省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本省煤炭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税率已经省政府研究并经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确定为2%。

  第四条 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第五条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办法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 根据我省煤区分布情况,确定我省北部产煤区(张家口市、承德市、唐山市)洗选煤折算率为60%,南部产煤区(保定市、石家庄市、邢台市、邯郸市)洗选煤折算率为70%。

  第七条 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八条 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洗选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对购买的已税原煤,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应的外购发票,否则不予扣除。

  第九条 纳税人将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混合后销售,如果分开核算,可按混合煤的销售额减去当期外购已税原煤的购进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资源税,不够抵扣的,结转下期扣减。

  纳税人既有自采原煤又有外购已税原煤用于混洗后销售的,如分开核算,可按混洗煤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减去当期外购已税原煤缴纳的资源税税额,计征资源税,不够抵扣的,结转下期扣减。

  第十条 跨县(市、区)洗选煤炭的纳税人,其下属洗选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每个开采地的销售收入及适用税率将应纳资源税款划拨到其下属的煤矿,并在开采地缴纳。

  第十一条 对衰竭期煤矿(按煤炭企业下属的每个矿井确定)和充填开采煤的减税,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资源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行业标准,以备地税机关查验。

  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煤矿的日常管理,对已不具备减税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取消优惠并补缴已经减征的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的,不予减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加工应税煤炭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

关于《河北省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为便于理解《河北省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2014年9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税费改革。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后,在税基、税率、计税依据、征收环节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征收管理的环节比以往增多,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在此形势下,积极研究新的管理举措,切实加强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已显得十分必要。

  二、关于税率、折算率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资源税税费改革不增加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为了兼顾企业负担和财税收入的稳定,积极而稳妥地推进改革,经省政府研究并经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我省煤炭资源税税率确定为2%。

  折算率是适应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创新设计,其本质是将洗选煤的销售额通过折算率折算为原煤的销售额。根据我省煤炭资源分布情况和煤炭用途、品位差别,我们经过调研测算,确定了我省北部产煤区洗选煤折算率为60%,南部产煤区为70%。

  三、关于跨地市或县区洗选煤炭纳税问题

  纳税人跨区域生产经营如何纳税是一个难点问题。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做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洗选煤炭的,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每个开采地的销售收入及适用税率将应纳资源税款划拨到其下属的煤矿,并在开采地缴纳。

  四、关于减税优惠问题

  对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煤实施减税优惠是此次改革中新增加的内容,为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顺利享受到这项优惠,《管理办法》明确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资源税时自行计算扣除。

  同时为了加强管理,《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一是对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的,不予减税。二是享受减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资源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或行业标准,以备地税机关查验。《管理办法》还强调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煤矿的日常管理,对已不具备减税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取消其优惠资格,并补缴多减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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