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软件使用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209号 2000-03-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软件使用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流[2000]122号)收悉。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移动电话、基站等产品并提供配套软件,所提供的软件按单独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向客户转让软件使用权。对该公司转让软件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四)项的法规,该公司所转让的软件使用权应按照计算机软件产品确定征税,如不属于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销售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3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