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10]40号 2010-02-08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外,其他各类减免税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各项减免税政策的备案管理工作请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文件执行。 二、鉴于国税函[2009]255号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减轻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对于2008年度汇算清缴中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备案项目,可要求纳税人将所需报送资料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一并补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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